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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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做好高層次創新型中青年領軍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努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環境,充分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山東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上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并被聘為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100名左右,管理期限為5年。
第四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服務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原則;
(二)鼓勵創新、促進年輕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原則;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四)以用為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評審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六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條件是: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年齡不超過50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具有創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得國家或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的主要研究人員;
(二)在完成國家或省(部)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和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引進消化高新技術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學術造詣深厚,研究成果有獨到見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發表過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或學術論文,并獲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學科帶頭人;
(四)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卓著,影響較大,并獲得國家或省優秀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或者在醫療衛生、農業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服務及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作出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選拔時以近5年的工作實績和教學科研成果為主要依據,兼顧長期貢獻。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和長期在基層、一線專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才優先選拔推薦。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八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的方法進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參評人選的推薦工作。
第九條 基層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和有關要求,逐級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人選。在推薦過程中,應認真組織同行專家評議,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增加推薦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和中央駐魯單位人事管理機構根據選拔條件,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經市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中央駐魯單位審定后,將人選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成立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17―21名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5人。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每個專業評審組由3―5人組成,對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議,提出評價意見。經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考察人選。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對評審委員會確定的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考察人選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進行考察。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評選和考察情況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報省政府批準后,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證書。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條 積極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一)根據工作需要,所在單位要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二)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申報科研項目、高新技術成果的開發應用、風險投資和科技開發資金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予以立項或支持;
(三)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參加業務進修、學習,優先安排他們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研究;
(四)對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根據其特長合理使用;在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課題聯合攻關中,要注重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
第十五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5年管理期內由省財政每人每月發給省政府津貼1000元。
第十六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管理期內享受當地醫療保健待遇,由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落實。所在單位每年組織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行一次健康查體,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所在單位每年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安排20天的休養。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單位,在假期內安排,假期不夠的予以補足。休養期間所花費用,依據現行財務管理制度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報銷。
第十八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夫妻兩地分居的,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幫助將其配偶調到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所在地。專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專家單位所在地落戶的,由專家本人提出申請,公安部門可憑《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證書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配偶、子女待業、待崗的,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積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章 考核與聯系
第十九條 建立業績考核和聯系制度。
(一)建立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檔案。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工作實際,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標和年度計劃,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年度管理計劃和目標,每年年終由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進行一次認真考核,考核結果記入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檔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不定期地對各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三)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部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有關情況立卷存檔,并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及時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
(四)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應積極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公益性活動,發揮專長。
第二十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省內變動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調往省外的要事先報告。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省政府津貼,不再按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調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學術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為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管理的。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所在設區的市或省直主管部門(單位)同意后,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實,取消其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和有關待遇: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的;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3〕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