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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在校學生案例

瀏覽次數:0 日期:2017-08-03

案例一

    劉惠敏(化名)是江蘇省徐州市一所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系即將畢業的大學生,2006年2月寒假的一天,她得知海門市一家機電設備公司招聘辦公室文員,于是攜帶學校頒發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應聘。機電設備公司對她非常滿意,雙方很快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約定:合同自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月薪500元;試用期滿后,公司根據劉惠敏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級別或職務后確定月薪。

    2006年4月21日下午,劉惠敏下班后留下來打印一份材料,之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被一小汽車撞倒,肇事司機急忙將她送到醫院。經檢查,劉惠敏的小腿骨折。2006年6月底,劉惠敏一瘸一拐地回校參加論文答辯,順利通過評審,拿到了畢業證書。

    劉惠敏于2006年11月8日向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認定。與此同時,機電設備公司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007年4月20日,仲裁委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裁定駁回了劉惠敏的請求。

    劉惠敏不服,很快向海門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海門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合法有效。

     2008年4月1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9年5月下旬,劉惠敏終于收到了機電設備公司支付的工傷賠償金。

案例二

  小劉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今年7月份從該大學正式畢業。去年12月,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到北京農學院招聘。小劉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職務為投資顧問,負責開發行業市場,吸納客戶入金。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計,第二個月轉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公司以工資條形式發放小劉工資539元。3月11日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小劉離開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劉的工資未付,小劉遂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劉屬于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大學生,未完成學業并取得相關學歷證明,在校期間到企業從事工作,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最終裁決駁回了他的仲裁申請。

  小劉接到仲裁委的敗訴裁決后,又將公司訴至宣武區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資并賠禮道歉。

  宣武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付出勞動,應當從單位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被告承認小劉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該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確認。

日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首次以判決確認大學生的勞動主體地位,明確肯定:大學生亦可就業,屬于《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圍。并據此判決用人單位——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給付該學生小劉自今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資1847元。

案例三

大學生盧某在未畢業時,與一家廣播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后發生事故;廣播中心認為大學生未畢業,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12月6日,記者從歷下區法院獲悉,該院的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大學生未畢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盧某是某職業學院的大學生,本應于 2009年 6月畢業。2008年 12月3 日,盧某在大學未畢業時就與某廣播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為該單位呼叫中心的客服代表。2009年 2月1日,正逢大年初六,盧某仍留在單位堅持春節值班。晚上9點半,盧某與來單位慰問的領導和同事一起喝酒,至凌晨兩點半左右。在回宿舍的路上,盧某不慎從樓上摔下,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該廣播中心先后為其墊付醫藥費22萬多元。2009年 6月30日,該廣播中心與盧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盧某申訴至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工傷保險。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盧某與該廣播中心系雇用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駁回了盧某的申請。

盧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廣播中心明知其尚未畢業的事實,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真實意愿確立了雙方的勞動關系。且雙方自2008年 12月3 日至2009年 2月,實際履行了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在形式上和事實上均明確確立了勞動關系。法院最后作出判決,支持盧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

2006年2月,季某獲悉海門市某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空調設備公司·)欲招收一名辦公室文員后,持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發給的《2006年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報名應聘,雙方于2006年2月27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季某擔任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一年,從2006年2月27日起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試用期三個月,從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試用期月薪500元,試用期滿后,按季某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者職務確定月薪等。合同訂立后,季某即到空調設備公司上班。此時季某的畢業論文及其答辯尚未完成。2006傘4月21日,季某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空調設備公司上班。季某在治療和休息期間,經學校同意,以郵寄方式完成了論文以及答辯,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畢業。2006:年11月3日,季某向勞動部門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申請;同時,空調設備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4月20日。做出了仲裁裁決,認為季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仍屬于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遂裁決其與空調設備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季某不服此裁決,訴至海門市人民法院,稱: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已經上班,雙方已建立了勞動關系,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空調設備公司辯稱:原告在簽訂合同時仍是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海門市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即季某與空調設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亦沒有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故判決季某與空調設備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空調設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季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系在校大學生,其行為還需要受所在學校的管理,完成學校交給的學習任務,其與社會上的其他務工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季某并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勞動主管部門也就大學生在校期間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的行為做出相關認定,認為在校大學生并不是合格的勞動關系主體。被上訴人季某辯稱:徐州建筑職業技術學院發給我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說明學校已經確認我具備了畢業生資格,并非上訴人空調設備公司所說的“在校大學生”,我們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為有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原告郭懿訴稱:原告系南京市莫愁職業高級中學2008屆畢業生。2007年10月原告至被告處進行求職登記,經被告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審核,同意試用。2007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為期三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8年7月,被告益豐公司以對原、被告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持有異議為由,向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8月19日做出仲裁決定,以原告系在校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原、被告間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為由,決定終結了仲裁活動。原告對此不服,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有效。

  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原告郭懿系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南京市莫愁中等專業學校辦學點)藥學專業2008屆畢業生,于2008年7月畢業。2007年10月26日原告郭懿向被告益豐公司進行求職登記,并在被告益豐公司的求職人員登記表中登記其為南京市莫愁職業高級中學2008屆畢業生,2007年是其實習年。2007年10月30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期限三年,從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中試用期60天,從2007年10月30日起至 2007年12月30日止。合同還約定,錄用條件之一為具備中專或中專以上學歷;原告從事營業員工作;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收入不少于900元.試用期工資標準不低于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等。2008年7月21日,被告向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依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決定,以原告系在校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在校學生勤工助學或實習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故被告與原告之間的爭議,不屬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為由,決定終結了被告訴原告的仲裁活動,并于2008年8 月27日送達了仲裁決定書。

  另查明,被告益豐公司原名江蘇益豐大藥房有限公司,2008年7月21日經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下分局核準更名為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求職人員登記表、勞動合同書、仲裁申訴書、仲裁決定書、招聘簡章、南京市莫愁中等專業學校證明、江蘇廣播電視大學畢業證書、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一審于2008年11月18日判決如下:

  原告郭懿與被告益豐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案例六

小劉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今年7月份從該大學正式畢業。去年12月,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到北京農學院招聘。小劉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職務為投資顧問,負責開發行業市場,吸納客戶入金。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計,第二個月轉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公司以工資條形式發放小劉工資539元。3月11日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小劉離開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劉的工資未付,小劉遂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劉屬于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大學生,未完成學業并取得相關學歷證明,在校期間到企業從事工作,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最終裁決駁回了他的仲裁申請。

  小劉接到仲裁委的敗訴裁決后,又將公司訴至宣武區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資并賠禮道歉。

  宣武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付出勞動,應當從單位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被告承認小劉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該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確認。

案例七

  2004年5月,這位名叫小雨(化名)的學生經人才市場推薦到南京某科技公司應聘,她提供了自薦材料以及畢業生推薦表。同時,小雨告訴工作人員,她將于2004年7月畢業,屆時將有畢業證書。工作人員當時認為,小雨既然有畢業生推薦表,便決定暫時錄用。

  然而,在工作過程中,面對單位一再要求其出示畢業證書,小雨一直以“畢業證書正在辦理”為由推脫。2005年底,公司提出如再不提供畢業證書,將不再按照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崗位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但春節過后,小雨離開了公司。

  為討要公司拖欠的工資,小雨提出了勞動仲裁,后用人單位起訴至法院。庭審中,法官出示了一份法院調查結果,證明按照學籍管理制度,小雨2005年才能畢業。

法院認為,小雨明知自己于2005年7月才能畢業,卻告訴公司自己于2004年7月畢業,使公司做了不真實的意思表達,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構成欺詐。因此判決小雨同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小雨賠償公司招聘損失;公司為小雨補辦上班期間的社會保險;案件受理費由小雨承擔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