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公司可以做出調崗降薪處理嗎?
瀏覽次數:0 日期:2018-09-12
基本案情
梅某于2001年8月20日與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入職某酒店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晉升為消防主管。
在工作過程中,湖南某酒店因梅某工作不合格,對其下達過兩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指令書,且因梅某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將梅某從消防主管降為保安,月基本工資由1800元調整為1200元。
梅某認為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單方面給其降職降薪的行為明顯不合法,訴至法院。
審理情況
長沙中院認為,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對梅某進行調崗降薪,實質上是對雙方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應舉證證明其調崗降薪行為的合理合法性。
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交了2012年與2014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指令書以證明梅某作為消防主管負有安全責任,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公司員工手冊等規定,其有權根據酒店需要與工作表現對梅某進行調崗調薪。
并且梅某在變更勞動合同后繼續工作了三個多月,并未提出書面異議。因此,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對梅某調崗調薪合法有效,梅某要求該酒店補足調崗調薪后的工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例涉及“如何正確處理企業行使用工自主權、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合理調動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權,企業為了生產發展和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可以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整,如果勞動者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調崗安排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終3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