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單位工作不滿一年就不能享受年休假?錯了!
瀏覽次數:0 日期:2018-09-11
【裁判要義】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有帶薪年休假,享有年休假的天數根據累計工齡分別計算。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為累計工作時間。
因此,職工只要自工作時起連續工作已經滿12個月即可享有帶薪年休假,職工無需再滿足在新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條件。
【案情概要】
肖某于2013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銷售部經理,雙方簽訂了自2013年2月16日始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勞動合同。
2013年12月30日,肖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時間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肖某的社保查詢記錄顯示其參加工作日期為1992年11月,截止2012年末其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14年11個月。
2014年4月24日,肖某申訴至仲裁委員會,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3768元。當事人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肖某在甲公司期間已休帶薪年休假。根據肖某的累計工齡,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應按照每年10天的標準享有帶薪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折算后,肖某在甲公司應享有帶薪年休假8天,根據其工資標堆,肖某訴請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不高于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職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數根據其累計工齡分別計算。但法律并未就職工工齡如何計算予以明確,實務中通常結合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等于以確定。法院依照肖某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核算其累計工齡已達10年以上不足20年,每年應享有帶薪年休假標準為10天。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為累計工作時間。
因此,職工只要自工作時起連續工作已經滿12個月即可享有帶薪年休假,職工無需再滿足在新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條件。肖某在甲公司連續工作雖不足一年,但其已滿足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在甲公司應享有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在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帶薪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肖某在甲公司共計工作時間為319天,其應享有帶薪年休假天數折算為(319÷365)×10=8.73天,其中尾數0.73不足1天不予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即肖某應按照帶薪年休假8天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
【實務要點】
年休假享受資格中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到底如何理解,實務中比較混亂,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解讀,現結合相關規定做個分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很多人以為“連續工作1年以上”必須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其實這是錯誤的理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對此做了個答復:“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很多人看后仍不明白。
人社部這個復函中“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包含兩層意思,1)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或2)職工曾在本單位之外的其它某一個單位連續工作過滿1年;
“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是指職工在任何一個單位都沒有滿一年,但幾個單位之間的工作年限連續起來滿了一年。這里并未限定必須是本單位和前單位之間的連續,前單位與前前單位之間的連續也屬“不同用人單位連續”。
北京高院于2017年4月24日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18條對此做出的解釋比較清晰:
“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
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后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后,此后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