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中的雙重勞動關系能否得到確認?
瀏覽次數:0 日期:2017-08-02
案情簡介
宋某為甲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員工,在公司經營性停產放假期間到乙木業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受傷。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乙木業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宋某是甲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員工。甲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從每年10月16日起至次年4月14日都實行經營性停產放假。宋某于2014年3月7日到乙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擔任扒樹皮、清理木方等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乙公司也沒有給宋某繳納社會保險金。2014年3月24日,宋某在工作中受傷,住院38天,出院后宋某沒有回到乙公司工作。
宋某在乙公司工作16天,每天定點工作8個小時。宋某所從事的工作系乙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宋某在工作中需遵守乙公司的規章制度,按照乙公司的安排進行工作,工作中的勞動工具由乙公司提供,宋某的工資由乙公司按月發放。
處理結果
仲裁委認為:乙公司與宋某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宋某與乙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仲裁委最終裁決:宋某與乙木業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法條一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條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文 | 李炳輝
作者單位 | 吉林省安圖縣人社局
值班編輯 | 劉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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