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險問題答疑解惑之二十三】
瀏覽次數:0 日期:2020-04-16
注意!這十種醫保詐騙行為,將移交司法機關刑事處罰
近日,市醫保局與市公安局就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醫保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等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并制定了相關工作聯系制度。查處和案件移送機制的建立,將有效打擊和震懾醫保欺詐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我市醫保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將協調配合,建立醫保欺詐案件查處移送工作聯系制度。經醫保行政部門檢查和調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依規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同級公安移送。醫保和公安兩部門將通過聯動配合查辦案件,加強重大案件查辦會商,健全案件管理和報告制度。
兩大類十種醫保欺詐行為將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調查
騙取醫保基金支出:
(1)允許非參保人以參保人名義就醫的;
(2)允許使用醫保基金支付應當由參保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
(3)允許使用醫保個人賬戶基金購買保健品、化妝品及其他用品的;
(4)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
(5)向參保人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和過度醫療服務的;
(6)轉借醫保POS機(讀卡器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保個人賬戶基金進行結算等情況。
騙取醫保待遇:
(1)騙取醫保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醫保待遇的條件,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保待遇;
(2)將本人身份證明及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就醫;
(3)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社會保障卡就醫;
(4)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