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答疑解惑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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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人事風控指引
前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本指引稱“新型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上下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了一些系列通知、文件,社會各界也眾志成城,積極投入到這場“新型肺炎”防治攻堅戰中。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通知中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隨后,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也相繼發布了延遲復工的通知。
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的相關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合規用工的普遍關注。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企業人事和人力資本法律部,近期接到法律顧問單位針對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的人事風控、合規用工咨詢也越來越多。為了響應“堅定信心戰疫情、同舟共濟筑防線”精神,也為了幫助企業人事工作人員做好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的風控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葉茂主筆,李雪婷、向秋華、韓曉鈴等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企業人事和人力資本部成員共同參與。
目錄
一、企業文化
二、工作內容
三、期間定義
四、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保護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關系
九、勞動爭議
十、堅守底線
一、企業文化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疫情防治是一項系統性工程,也是一場沒有硝煙的全民戰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企業或個人均應樹立責任意識,積極參與疫情防治工作。作為企業人事工作人員,應了解緊急情況更能彰顯企業文化和核心價值觀,本次“新型肺炎”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也應結合自身企業文化、價值觀及計劃目標,妥善落實相應工作。
二、工作內容
鑒于人事崗位的特殊性,即使企業放假,企業人事工作人員想必也無法真正休息。因為企業放假,不代表員工工資不需要發放、員工福利不需要關心,更不代表績效考核任務不用完成。尤其是處在當下“新型肺炎”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人事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基礎上至少需要增加如下工作:1、解讀和落實假期、復工政策;2、制定和實施“新型肺炎”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的薪酬、績效考核制度;3、組織修訂企業年度、月度目標與工作計劃;4、建立企業疫情防治制度;5、排查疫情傳播隱患并動態報告相關信息;6、制定極端情形下持續延遲復工的人事穩崗工作預案。
三、期間定義
(一)春節假期(1月24日至1月30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11月21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2020年春節放假、調休時間為:1月24日(星期五,除夕)至1月30日(星期四,農歷正月初六),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根據《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和2013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4號),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即春節假期表面為1月24日至1月30日共7日,但實質上只有26日(初一)、27日(初二)、28日(初三)這3日為法定節假日,其他4日均為休息日或調休。
(二)延長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20年1月26日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但是,2月2日(周日)本身就是周末休息日,真正延長假期的只有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按原春節假期規定應上班)。由于我國休息休假均有明確規定,延長春節假期的決定是疫情防治的臨時措施,該假期不屬于《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但又不同于休息日,其性質屬于特殊的“休息日”。
(三)延遲復工(2月3日及之后)
在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之后,各地相繼發布了延遲復工的通知。如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布《關于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布《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浙江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上述通知均表述為“不早于”,事實上還是要根據疫情的發展情況來確定,但在通知規定的時間之前是不得復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包括“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并公告。因此,延遲復工本質是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即不是法定節假日,也不是休息日。
四、休息休假
(一)關于復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及各地延遲復工通知,原則上企業不得提前復工,員工均應休息休假。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但是,企業人事工作人員應完整理解文件精神,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均是為了更好的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提前復工”不是代表員工不能在家辦公,“相關企業除外”也不是代表相關企業在沒必要的情況之下忽視隱患找理由提前復工。
(二)緊急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等情形,員工加班時長不受“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限制。因此,在本次疫情防治過程中,承擔緊急任務企業的員工不但需要工作,并且還可以延長加班時長。
(三)關于各類假
關于眾多企業人事工作人員關心的,在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年休假、病假、事假、產假、婚喪假等假期的問題,應充分領會“113”操作要點,即:1個精神,一切均應優先服務于疫情防治大局,先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企業自己的難題慢慢妥善解決;1個原則,使用企業文化、員工價值觀、績效激勵、精神鼓勵等進行正面引導,但也應以員工同意為原則,并建議參考附件1《“同舟共濟”抗擊新型肺炎疫情征詢函》完善流程;3類假區別對待:1)事假,一旦使用成功是無工資的,難度較大,建議別考慮了;2)產假、婚假、病假,這類假,員工個人都很難控制,過期也不便補假,所以使用或不使用意義不大;3)年休假,員工同意的情形下,建議使用。
(四)復工員工的篩選
提前復工的企業,選擇復工員工方面也應有所篩選,應優先使用價值觀匹配度較高的核心成員、骨干員工,可最大程度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在事件妥善處理完畢之后,也應加強優秀表彰、績效獎勵、精神獎勵等工作進行正向激勵。
五、勞動報酬
日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動的按正常工資發放,加班的按照1.5倍支付;休息日,不提供勞動無工資,加班的按2倍支付;法定節假日,不提供勞動也有工資,加班的另行按3倍支付。上述工資支付規定,稍微有資歷的企業人事工作人員都很清楚,就不再贅述。下面,重點講下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及被隔離員工的工資支付。
(一)休息員工的工資支付
在“三、期間定義“中,已提到”延長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中的1月31日和2月1日是特殊的“休息日”,延遲復工(2月3日及之后)本質是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年1月24日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因此,目前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員工并未提供勞動,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至于,勞動合同未規定的績效考核獎金等,則可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二)提供勞動員工的工資支付
員工提供勞動包括在家提供勞動、崗位上提供勞動兩類。當下,正值新年開局之時,“新型肺炎”給國家、企業及個人造成了無法估量的的經濟損失。在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的同時,通過在家辦公、遠程辦公等方式恢復生產,是各方都樂意看到的情景。但是,在未提供勞動也可享受工資的背景下,讓提供勞動和未提供勞動兩類員工享受一樣的待遇,難免有失公平;如果全部規定為提供勞動的員工支付加班費,又難免給在停產中的企業再次增加負擔。因此,此問題探討分析的多,而直接做出明確規定的少,目前也只看到少部分地區明確提到要給提供勞動的員工支付加班費。
關于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當地相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需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建議企業人事工作人員慎重,應綜合考慮疫情防治、員工激勵、公平效益等因素,按照薪酬總額計劃,充分使用優秀表彰、績效獎勵、精神獎勵等正向激勵方法,使提供勞動員工的工資待遇高于未提供勞動的員工。同時,企業內部可以推動“抗擊疫情 眾志成城“的精神,鼓勵參考簽訂附件2《“抗擊疫情 眾志成城“奉獻承諾書》,打造出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團結文化。并且,通過本次事件,企業還可以發掘一批價值觀匹配度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骨干員工。
(三)被隔離員工的工資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針對被隔離員工(包括感染、疑似、接觸),企業應視其為正常出勤,依然需要支付工資。當然,在解除隔離措施之后,員工如需要請病假的,則需要提供醫療機構的病假憑證,并依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四)工資條中工資組成的設計
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未提供勞動員工的工資,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條中工資組成可以按照企業慣例操作,如基本工資、績效(如有)、獎金(如有)等;提供勞動員工高于未提供勞動員工那部分工資,工資條中建議增設一欄工資組成,但工資組成名稱留空白(即先不定義是加班費、補貼,或其它,直接空著,如附件3工資條),如基本工資、績效(如有)、獎金(如有)、空白等(詳見模板),以備在發生爭議的時候據實補充說明,進一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六、勞動保護
對于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提供勞動的員工,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和防護。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七、社會保險
(一)醫療保險
根據2020年1月27日財政部、醫保局、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進一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及異地就醫患者救治費用保障政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費用保障工作,在前期財政部、醫保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基礎上,針對地方反映的最新情況,財政部辦公廳、醫保局辦公室和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補充通知》要求,一是在按要求做好確診患者醫療費用保障的基礎上,疫情流行期間,對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含異地就醫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并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二是明確異地就醫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按照《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有關規定執行。即對異地就醫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就醫地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就醫地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動態調整醫保報銷范圍,協同做好疫情防控相關藥品和耗材采購與價格監測工作,建立信息收集上報制度。
(二)工傷保險
根據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發布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因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才能認定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他人員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原則上不是工傷。除非,其他人員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感染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自初次就診時間起算)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三)無社保
從上述文件可知,社會保險針對本次疫情的醫療、工傷待遇保障相對較為全面。但客觀上,確實存在不少企業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如果員工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原應當由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支付的待遇費用將由企業承擔。為此,企業人事工作人員應進一步評估,尤其是針對疫情形勢嚴峻地區,建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八、勞動關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年1月24日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九、勞動爭議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年1月24日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目前,不少地區的勞動監察、勞動仲裁、法院均已發布通知調整了案件的處理爭議期限。企業人事工作人員應密切關注當地相關部門通知,擱置爭議,全力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
十、堅守底線
(一)不得提前復工
疫情防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有義務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隔離措施疫情防治,切不可心存僥幸,不執行當地政府延遲復工的規定,私自提前復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不得傳播謠言
近期,各類“網傳”、“聽說”信息不斷刺激大家緊繃的神經,加劇恐慌情緒,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每家企業都應倡導員工理性對待,切勿信謠傳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可能承擔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甚至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三)不得制假售假、哄抬物價
為了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口罩、消毒液等相關防治用品購買量大增,滋生了少數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醫用衛生用品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各地均已展開嚴厲的打擊行動,相關企業應引以為戒。
附件1
“同舟共濟”抗擊新型肺炎疫情征詢函
尊敬的 (身份證號: ):
值此新春佳節之際,首先向您及家人致以新春的問候和祝福!當前全國各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形勢嚴峻,處在防控關鍵期。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之后,我省又發布《 的通知》,規定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 月 日 時前復工。公司堅決支持政府的各項決定,為切實落實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決定不早于 月 日 時前復工。為減少復工前停產停工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營造“同舟共濟”企業文化,公司期望安排您在此期間休年休假,休假日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此,公司特發本征詢函征求您意見,請在收到后立即回復。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公司
年 月 日
回 執
公司于 年 月 日發出的《“同舟共濟”抗擊新型肺炎疫情征詢函》,本人已收到,內容如下:
值此新春佳節之際,首先向您及家人致以新春的問候和祝福!當前全國各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形勢嚴峻,處在防控關鍵期。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之后,我省又發布《 的通知》,規定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 月 日 時前復工。公司堅決支持政府的各項決定,為切實落實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決定不早于 月 日 時前復工。為減少復工前停產停工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營造“同舟共濟”企業文化,公司期望安排您在此期間休年休假,休假日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意見如下:
1、同意;
2、不同意;
3、其它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抗擊疫情 眾志成城“奉獻承諾書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疫情防治是一項系統性工程,也是一場沒有硝煙的全民戰爭。自從深受民眾擁戴的鐘南山院士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以人傳人的消息后,疫情防控工作刻不容緩。本人了解,疫情給國家和公司均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在此非常時期,本人愿意與公司一起分擔責任,自愿放棄休息時間,主動申請參加工作,并不計較個人利益。
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