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允許企業自行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瀏覽次數:0 日期:2017-08-02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分中心、歸集受委托銀行:
根據《關于貫徹建金〔2016〕74號文件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魯建金字〔2016〕6號)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在5%至12%之間確定合適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實施,具體規定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申請條件
1.企業正常繳存公積金,無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2.調整后企業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超過12%。
(二)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比例申請表》一式兩份;
2.按照擬提高的繳存比例重新計算填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比例)調整表》一式兩份。
(三)辦理程序
企業經辦人持上述材料至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手續。
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申請條件
1.企業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后方可申請降低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調整后企業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申請材料
1.《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比例申請表》一式三份;
2.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并附到會人簽名清單及表決情況記錄;
3.按照擬降低的繳存比例重新計算填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比例)調整表》(一式三份)。
(三)辦理程序
企業降低繳存比例必須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經公示后持上述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根據規定進行審核,并于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批準與否的回復。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持公積金中心審批文件到繳存銀行按照降低后的繳存比例辦理繳存手續;未批準的仍應按原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除企業外其他類型單位變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辦法不變。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