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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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2002]5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計局:
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1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基數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資總額的組成
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一般由6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不論其經費來源、支付形式、費用列支渠道、是否計入成本、是否國家計征所得稅,都應列入工資總額計算范圍。
二、機關單位工資總額
(一)國家公務員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各種保留的津貼、補貼,考勤獎、目標管理獎及年終加發的獎勵性工資、一次性獎金等。
(二)工勤人員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國家規定比例的獎金,各種保留的津貼、補貼,考勤獎、目標管理獎及年終加發的獎勵性工資、一次性獎金等。
(三)機關單位的各種補貼項目主要包括: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住房補貼、開放城市補貼、特殊行業的崗位津貼等。
三、事業單位工資總額
(一)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津貼,各種補貼、提成、獎金等。
(二)管理人員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職員職務工資、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各種補貼、提成和獎金等。
(三)工勤人員工資總額組成: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各種補貼、提成和獎金等。
(四) 事業單位的各種補貼項目同機關單位。
四、企業單位工資總額
企業單位工資總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進行統計,一般包括: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等,鑒于目前企業工資項目不統一,用人單位實際發給本單位職工的屬于工資性質的項目一律計入工資總額。
五、其他應明確的問題
(一)參保職工實發工資低于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高于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繳費基數。
(二)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1999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9]106號規定,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各類扣款都應計入工資額。
(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規定,職工住房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
(四) 各單位必須按上述工資總額統計項目和計算口徑上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工傷、生育保險費)。對瞞報、漏報工資總額的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統計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