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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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勞社險字[2001]13號
關于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局,各企業、定點醫療機構:
為認真貫徹《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現行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生育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參保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可由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按規定直接到市或縣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也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為領取。
二、未領取生育證即懷孕流產的女職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持結婚證和街道辦事處 (或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手術 (含皮下埋植)和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四、女職工應于順產和陰式手術后三個月內,剖宮產后六個月內采取有效節育措施。除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流產費用據實報銷外,因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敗造成懷孕流產的,生育保險待遇原則上只支付一次。
五、采取節育或絕育措施后發生的異位妊娠,不屬于生育并發癥范圍,其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的規定處理。
六、藥物流產 (含藥物流產后清官術)的醫療費用,按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300元的定額包干標準執行。
七、在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女職工需要轉診的,應轉往上級定點醫療機構。
八、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為其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和養老保險費均不滿12個月 (不含在原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2個月調入)的,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擔。
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為職工生育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
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