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邦得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瀏覽次數:0 日期:2020-10-20
第一章 總則
人事檔案是記錄一個人的主要經歷、政治面貌、品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文件材料,起著憑證、依據和參考的作用,在個人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養老保險以及開具考研等相關證明時,都需要使用檔案,為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順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杜絕資料流失,做好檔案安全、保密、科學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第一類 履歷材料。
第二類 自傳材料。
第三類 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類 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考績、審批材料)。
第五類 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包括甄別、復查材料和依據材料,黨籍、參加工作時間等問題的審查材料)。
第六類 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七類 獎勵材料(包括科學技術和業務獎勵、英雄模范先進事跡)。
第八類 處分材料(包括甄別、復查材料,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
第九類 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第十類 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第三章 檔案管理人員要求
人事檔案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現如今,科技、信息不斷發展,這給檔案人員素質要求帶來新的挑戰,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才能做好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檔案服務質量,以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一條: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檔案管理人員肩負著管理,保護檔案的職責。
第二條: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檔案管理人員要做到愛崗敬業,樂于奉獻,有高度的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素養。
第三條:檔案管理人員要樹立良好的檔案意識,堅持“民為邦本,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提供周到、細致、全面的服務。保證人事檔案工作制度化,真正發揮人事檔案“見證歷史”的作用。
第四條:檔案管理人員要掌握相關的檔案專業技能,熟悉檔案的相關知識,注重理論和實踐運用能力的結合。
第四章??建檔管理原則
第一條: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建檔分類管理,方便查閱。
第二條:以合作單位進入的先后順序,派生出檔案號,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同一合作單位按照接收派遣員工檔案的先后順序,派生出二級編號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收集、索要、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立健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制度并對歸檔材料進行甄別。
第六條:每年定期對庫房內檔案進行盤點統計,確保檔案的完整與有序。
第五章 檔案接收
第一條:人事檔案必須進行嚴密包封和蓋章,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遞送,未蓋章密封的檔案,檔案管理部門拒絕接收。
第二條:檔案接收部門要按照人事檔案接收標準,對接收的檔案嚴格審核。不符合接收要求的檔案,要及時向轉出單位反饋存在的問題并將檔案退回整改。
第三條:對違反轉遞規定,造成檔案丟失或出現抽出、更換、涂改檔案材料等造假行為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管檔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檔案管理部門對外單位轉入的檔案,要認真清點,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加蓋公章后及時退回寄出單位。
第五條:凡進入檔案須嚴格手續,逐一登記接收,查實檔案材料是否齊全,索要缺少材料,按規定進行整理,編號入庫。
第六章 人事檔案轉出
第一條:轉出檔案必須完整齊全,按規定認真地整理,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轉出,轉出的檔案必須出具目錄。
第二條:轉出人事檔案必須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嚴密包封并加蓋密封章,以機密件或快遞寄出。成批移交檔案時,可填寫移交名冊(一式兩份),由交接雙方簽字蓋章。
第三條:修改檔案數據庫,備注轉遞單位。
第四條:檔案轉遞單,逾期一個月未收到回執的,檔案轉出部門應電話追問,以防丟失。
第五條:離職員工檔案,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須將檔案轉出,且不再為離職人員出具任何檔案相關證明。檔案到期仍未轉出的,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保管費用。
第七章 人事檔案利用管理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干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條:查閱單位應填寫《查閱人事檔案審批表》或提供單位黨委蓋章確認的介紹信,經檔案歸屬人同意,方可進行查閱。
第二條:檔案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第三條:凡查閱人事檔案,查閱單位應派兩人以上到保管單位查閱室查閱或指定地方查閱。
第四條: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過檔案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歸還(兩周內),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第五條: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違犯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屬于假公濟私者,按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處理。嚴禁涂改、圈劃、抽取、亂加批注、撤換、檔案材料。查閱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不得轉借他人,未經同意不得復制。
第六條:借用、查閱檔案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拍攝復制檔案內容。因需要而摘錄檔案內容的,須征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對其摘錄部分,由檔案管理人員與原文核對無誤后,寫明材料出處及日期,加蓋部門公章。對摘錄復制的材料必須留作證據。
2020年5月19日